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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外请专家手术导致患者死亡,医院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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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于6年前无明显原因及诱因突感头痛,至x医院住院治疗。家属同意由外请专家为赵某某进行手术,支出会诊费1.1万元。术后脑内血肿,后患者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病程记录载明系外请专家x医院林某某非主刀手术,而是指导李某某主刀实施手术,被告应将此1.1万元会诊费返还给原告。其余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25%。赔偿合计.81元。

医疗纠纷,外请专家,主刀,手术,会诊费

一.基本案情

赵某某于6年前无明显原因及诱因突感头痛,呈间断性发作,持续短时间后症状缓解、消失,后症状加重,于年5月5日入住x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与赵某某家属沟通,赵某某家属同意由x医院林某某教授为赵某某进行手术,赵某某家属为此支出会诊费1.1万元。

年5月11日,被告给赵某某实施左颞岛叶囊实性占位切除术,病程记录载明:可见囊实肿瘤,肿瘤大部分质地较韧,边界不清,血供丰富,显微镜下分块切除肿瘤,肿瘤在显微镜下完全切除,累及岛叶肿瘤的囊内侧壁考虑强行剥离损伤豆纹动脉,可能出现偏瘫,予以内侧囊壁电灼,送病理标本,术后被告将赵某某转入神经重症监护室。

年5月13日6:13患者突发意识转为昏迷,急复查头颅CT示:左侧颞部脑内血肿,血肿量大。中线移位明显,有急症手术指征。患者目前突发脑内出血,需急诊行脑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治疗,家属签字后积极准备收拾。同日被告给赵某某实施二次手术。

年5月14日18:07查房记录载明:患者二次手术后第一天,意识昏迷,考虑颅内动脉血管破裂。年5月18日,被告给赵某某行腰椎穿刺术。年7月23日,赵某某仍病情危重,昏迷,在被告处办理出院手续,医院治疗。赵某某于年2月6日去世。

二.医方观点

被告x医院辩称,被告诊疗正确。原告头痛六年余,加重一周,入院诊断后,认为有手术指征。术前充分沟通,家属同意手术方案并签字后,请x专家行切除手术并签字,被告诊疗过程中符合手术诊疗规范,诊疗正确,没有过错,赵某某处于昏迷状态系并发症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三.鉴定意见

赵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手术后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x医院在对赵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

四.关于外请专家手术的问题

对于被告于年5月11日对赵某某实施第一次手术,四原告主张其向被告缴纳1.1万元会诊费,邀请x医院林某某教授为赵某某进行手术。实际手术过程中,系被告副主任医师李某某主刀,而不是林某某主刀。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被告病程记录,其中年5月11日20:40转入记录中诊疗经过处载明:患者入院后完善血常规,于-5-11全麻下由x医院林某某教授指导李某某主刀行左颞叶占位切除术,手术顺利。

提交被告出具的关于患者赵某某投诉调查情况的回复,载明:请x专家的要求是亲属提出的,且x医院所请教授,是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医学博士、主任医师,同时也是我院特聘教授,多次来院成功完成高难度手术,符合外请专家的条件。我科严格按照外请专家制度,填写专家会诊邀请单,并征得医务科同意备案。外请专家的费用医院的收费(手术劳务费元,差旅费元),且术前经得家属同意认可,费用全部交给所请教授。

手术主刀肯定是所请教授亲自上台,手术室的监控视频为证。但被告拒不提供手术室的监控视频,四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系造成赵某某损害后果的原因。被告辩称手术记录中载明系李某某和林某某两位主刀,共同进行了手术,无论谁主刀,不影响手术的顺利进行。

五.医疗过错分析

对患者脑内血肿的发生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患者赵某某于年5月12日14:35已经出现双侧瞳孔对光反射迟钝期间未见医方采取包括头颅CT检查在内的进一步诊断措施,以尽早了解患者颅内情况,不利于患者病情的及时发现和处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的处理措施欠妥,年5月12日至5月13日期间,被鉴定人出现瞳孔对光反射迟钝及精神症状等医方的上述措施欠妥,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六.庭审意见

四原告主观上认为由外请专家x医院林某某教授进行主刀手术,才交纳1.1万元会诊费,同意进行手术。病程记录载明系林某某指导,李某某主刀实施手术,被告在对原告进行告知时存有严重过错,被告应将此1.1万元会诊费返还给原告。其余损失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25%。

七.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支付原告外请专家会诊费1.1万元;医疗费.43元;护理费.26元;误工费.63元;交通费.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营养费元;复印费57.88元;其他损失84.73元;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丧葬费.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共计.81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1.医疗纠纷:手术治疗后出现脑出血并发症导致病人死亡,赔偿约万元。2.医疗纠纷:拟行急诊手术时因手术设备故障而延误,致患者二级伤残。3.医疗纠纷:骨折手术后医源性细菌感染,致八级伤残赔偿余万元。4.医疗纠纷:胆囊炎治疗中忽视阳性指标,未行鉴别诊断导致漏诊肿瘤。

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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