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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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女子手术中频遇失误,两医院被判共赔1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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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腹痛难忍,荔浦市民兰女士在医院遭遇治疗“失误”,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均存在医疗过失,与兰女士所受伤害有因果关系,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兰女士经济损失.44元和.48元。
  日前,康复的兰女士和丈夫带着写有“心怀群众温暖人心公正办案胜败皆服”的锦旗来到荔浦市人民法院,向法官表示感谢。

网络配图


  医院失误
  年6月初,兰女士因感腹部疼痛到荔浦市某医疗机构就医。
  经检查,医生初步诊断兰女士为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和卵巢囊肿(左),需进行手术治疗。随后,兰女士在该院接受了腹腔镜下探查+胆囊切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左侧附件切除术+右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
  但术后兰女士又出现明显右上腹痛、*疸等症状,遂于当年6月7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6月19日,该院医生为兰女士进行剖腹探查时发现,前一次术后,患者出现胆总管坏死、肝右后叶胆管破裂(大约3mm)、胆汁性腹膜炎。随即,医生对兰女士做了腹腔冲洗、胆总管探查、肝总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肝右后叶胆管破裂修补术。
  孰料,当年7月10日,兰女士在拔除盆腔引流管后又出现腹痛和腹胀情况。3天后,医生再次为其进行剖腹探查,发现由于未能及时拔管,兰女士的回肠已破裂和腹腔出现脓肿,于是又进行了回肠修补术、脓肿清除术等。
  几番折腾之下,兰女士不仅饱受病痛折磨,家中积蓄也花光了。
  思前想后,兰女士质疑医院的治疗有失误,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法院认定医院均有过失
  负责该案的莫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治疗活动中受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法院应允许受害人要求专业机构对其伤害程度进行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过错,患者存在损害后果,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莫法官表示,对于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由患方承担。
  为此,法院同意兰女士的申请,依法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二被告的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荔浦市某医疗机构对兰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其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失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属于主要原因,建议参与度为70%-80%;医院对兰女士的诊疗过程中也存在医疗过失,与其回肠破裂修补术后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失行为的原因力大小属于同等原因,建议参与度为45%—55%。
  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之一的荔浦市某医疗机构造成兰女士的损害后果为胆总管坏死、肝脏右后叶肝管损伤并胆漏、胆汁性腹膜炎;医院造成兰女士的损害后果为回肠破裂及腹腔脓肿等;医院为兰女士治疗胆漏、肝管损伤及胆汁性腹膜炎是为弥补荔浦某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综合全案证据,法院将荔浦市某医疗机构的参与度定为80%,将医院的参与度定为50%。
  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及兰女士提供的证据核定了其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判决荔浦某医疗机构和医院向兰女士分别赔偿经济损失.44元和.48元。
  据悉,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两家医疗机构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兰女士。
  “感谢法官一直耐心热情地接待我们,为我们答疑解惑,感谢法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兰女士说,经过大半年的恢复,现在她的身体情况逐渐好转,行动恢复自如的她第一件事就是想亲自给法官送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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