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囊炎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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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开展检查互认应首先保证医疗安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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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4月3日,原告邓某刚(男,年8月5日出生),因胆囊结石伴急性胆囊炎在被告x中医院进行了胆囊切除术、腹腔引流术。年4月8日,被告x公司出具病理报告:胆囊高分化腺癌。同日,被告x中医院将原告的病情补充诊断为:胆囊高分化腺癌。

年5月6日,被告x中医院开具双向转医院治疗。年5月7日,原告及其家属携带病理蜡块到被告x医院就诊,入院时家属曾提出是否需要查看原告病理蜡块,被告x医院明确表示不用,并于年5月8日进行了开腹胆囊癌根治、肠粘连松解、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术中病理未见肿瘤。

被告x医院发现误诊才于年5月9日将原告提交的蜡块进行检查,病理诊断为:倾向慢性胆囊炎。年5月12日被告x医院复检原告蜡块未发现癌症,且经专科医生会诊,为:慢性胆囊炎。

二、被告x中医院观点

医院治疗的情况不清楚。年4月3日,x中医院对原告进行术前检查,并在腹腔镜胆囊切除术知情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告知了患者需切除胆囊送病检,送病检认定为胆囊癌后,我院医院治疗,后面的治疗就与被告x中医院无关了。

三、被告x公司观点

导致原告九级伤残的主要原因应为被告x医院,因为没有认真开展术前诊断、术前讨论。

四、被告x大学x医院观点

原告的九级伤残是治疗其自身疾病产生的后果,与x医院的诊疗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医院根据外院的胆囊癌的病理诊断结合x医院术前进行的肿瘤标志物检查和CT检查诊断患者为胆囊高分化腺癌,且在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手术。

在手术中,x医院根据冰冻检查结果未行清扫手术,鉴定意见书中认定x医院存在过错的原因在x医院的病历中都可以找到相反证据。

五、鉴定意见

患者致残等级为九级。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75-85%),其中被告x中医院建议原因力为微原因(5%左右),被告x公司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原因(30-35%),被告x医院建议原因力为主要原因(40-45%)。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邓某刚行“胆囊癌根治、肠粘连松懈、胆道探查、T管引流术”治疗。未见到告知患者及代理人知情、选择实验机构或其他替代胆囊标本进行诊断时出现误诊存在过错。

2、x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在对患者手术切除的胆囊标本进行诊断时出现误诊存在过错。

3、x医院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首次查房记录、术前小结及计划核准书中诊断‘胆囊高分化腺癌’时,主要依据院外的病理报告,而没有进一步分析和鉴别诊断有其他疾病的可能,不符合诊疗规范及x医院核心制度。

x医院的术前诊断采信院外病理结果不符合同级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x3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使医疗机构为开展检查互认奠定工作基础”。

x医院的术前诊断、探查手术、拟行手术,术前与患者及家属谈话沟通、手术同意书,是建立在患者胆囊癌的前提下,术中病理结果为炎性,就应该终止拟定手术,进行再沟通、确认治疗方案,就不会有目前的纠纷存在。”

七、庭审意见

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意见,按照本院确认的原告损失.15元,被告x中医院承担5%,被告x公司承担30%,被告x医院承担40%。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邓某刚共计.11元;被告x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邓某刚共计.65元;被告x大学x医院赔偿原告邓某刚共计.86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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