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同学发于“咸鱼法学”的《谁是泡泡龙之死的“第一责任人”?》认为
部分吃播与MCN(Multi-ChannelNetwork)签署了经纪合同。主播不得不按照MCN的指令和安排进行表演。
勤勉的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是诚实信用的体现,但合同的履行亦应当以合同中有效条款为限度——基于我国《民法典》第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及《民法典》中第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
由于大量进食可能造成急慢性胃炎、胃穿孔、胃溃疡、胃出血等胃部疾病,而大量高脂肪高蛋白食物进入肠道需要胰腺分泌大量蛋白酶和脂肪酶、肝胆系统提供胆汁帮助消化,故而暴饮暴食容易诱发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疾病,从而造成吃播人身损害。
MCN经纪合同中强令吃播进食相关条款应为无效,吃播自然也无遵守的必要。
泡泡龙和大蒜涛的视频通常由“红雨老师”发布,而“红雨老师”本人从未出镜,但他的短视频账号粉丝却远超泡泡龙,有网友指称红雨老师以泡泡龙和大蒜涛的身体健康为代价吸引流量。
我们诚然不知泡泡龙和“红雨老师”之间有过什么约定,但他确实有拒绝“红雨老师”的权利,所以“红雨老师”也算不上是“第一责任人”。
平台经济遵循的是商业逻辑,俗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如果要平台谈感情(道德),那多半是要伤钱(流量)。鉴于衡量完播率、点赞、评论、